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2号颁布时间:2013-12-06
根据《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国税局、贵州省地税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涉税事项的公告》(2013年9号)的规定,试点纳税人经原地税主管税务机关许可自印的企业冠名发票的使用期限为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经原地税主管税务机关许可自印的企业冠名发票的使用期限截止到
二、各级主管国税机关要作好宣传解释工作,严格按照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做好国税机关监制自印冠名发票的印制准备工作,确保试点纳税人发票印制使用的顺利衔接。
特此公告。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