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贵州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审批事项的公告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0号颁布时间:2013-09-25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373号)精神,现就取消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审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取消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审批事项。

  二、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的纳税人,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的,可以到主管国税机关登记办理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有关事宜。

  三、办理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首次办理应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衔头发票印制登记表》一式三份;

  2.印制发票式样;

  3.发票专用章印模(如需套印);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再次办理应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衔头发票印制登记表》一式三份;

  2.印制发票式样;

  3.发票专用章印模(适用于发票专用章印模改变的情况);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符合规定的,主管国税机关及时办理印制发票的有关手续。

  五、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和保管发票。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企业衔头发票印制登记表

下载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