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9号颁布时间:2013-06-06
根据国务院进一步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的决定,贵州省将于
一、关于户籍信息核实
因联系方式、生产经营地址发生改变致使主管国税机关税收管理员未联系到的试点纳税人,请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核对税务登记信息,以便及时办理税种认定、发票领购等事宜。
主管国税机关税收管理员调查核实纳税人的户籍信息时,须两人(或两人以上)上岗、身着税务制服、佩戴国税机关上岗证(或出示税务检查证),请予以监督。
二、关于税务登记
三、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四、关于申报缴税
(一)
税款所属期为2013年8月的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应于
(二)为方便纳税人办理申报缴税事宜,贵州省国家税务局提供了网上申报缴税方式,试点纳税人可按照自愿原则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网上申报手续,并与国税机关、开户银行签订《财税库银横向联网三方协议书》。
1.已在国税机关办理电子缴税业务、具备电子缴税资格的试点纳税人,无需重新办理电子缴税业务、签订《财税库银横向联网三方协议书》。
2.未在国税机关办理电子缴税业务的试点纳税人,可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和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其他缴税账户开户证明材料)等资料,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电子缴税业务。也可直接向调查核实户籍信息的主管国税机关税收管理员提出办理申请,索取制式《财税库银横向联网三方协议书》和相关税务文书。
五、关于发票管理
(一)发票启用时间。
1.国税机关统印发票
自
2.纳税人自印发票
试点纳税人经原地税主管税务机关许可自印的企业冠名发票,使用期限可延长至
(二)发票使用范围。
1.交通运输业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贵州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贵州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如接受方索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非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小规模纳税人提供非货物运输服务使用贵州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如接受方(旅客运输服务除外)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部分现代服务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使用贵州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如接受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关于咨询渠道
需要了解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政策规定和涉税事项的试点纳税人,可直接向主管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咨询,也可拨打贵州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或登录贵州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http://www.gz-n-tax.gov.cn/)“营改增”试点工作专栏查询。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