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筑地税发[2008]68号颁布时间:2008-04-3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关于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为推动和加强我市土地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现将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1、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普通标准住宅按其房屋销售收入的2%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非普通标准住宅按其房屋销售收入的3%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非住宅按其房屋销售收入的4%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2、对一个房开项目既有普通标准住宅又有非普通标准住宅或非住宅的,如不能准确分开确定其销售收入的,从高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3、对非个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对既不能提供购房发票证明、又不能提供房屋及建筑物评估报告的,比照以上标准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4、凡符合核定征收条件且未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贵州省贵阳市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四月三十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
五、明确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合理引导住房建设与消费
为了合理引导住房建设与消费,大力发展省地型住房,在规划审批、土地供应以及信贷、税收等方面,对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住房给予优惠政策支持。享受优惠政策的住房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0%。各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具体标准要报建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备案后,在2005年5月31日前公布。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切实稳定住房价格通知精神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筑府办发〔2005〕65)
六、加强房地产市场开发经营行为和房地产交易行为监管,切实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五)严禁期房转让,禁止个人将预购的未竣工商品房再行转让。2005年6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对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购买住房时间以取得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注明时间为准。属于市政府筑府发[2002)49号文件规定的商品房历史遗留问题尚未办理房屋产权证的,以房屋交付使用时间为购房时间。
七、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即住宅小区建设容积率在1.2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具体标准, 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测算后,经市政府批准确定,报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备案,并每半年公布一次。
住房平均交易价格,指在报告期内同级别土地上住房交易的平均价格,测算数据为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系统生成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