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振华电子集团2003年度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黔地税函[2003]249号颁布时间:2003-07-30
贵阳市、黔南州、黔东南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振华电子集团2003年度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91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遵照执行。
中国振华电子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从2003度9月起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1-8月已按《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黔地税函[2002]318号)和《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 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函[2002]326号)有关规定就地预交的税款,年终汇算清缴时可抵减本年应纳所得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