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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车船使用税施行细则

黔府[1986]91号颁布时间:1986-11-14

     1986年11月14日 黔府[1986]91号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属我省的车船,不论在省内外行驶,除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等的征税,仍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外,均应依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缴纳车船 使用税。 第三条 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为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 称纳税人)。 车船出租的,由承租人纳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船,由使用的单位和 个人纳税。 第四条 车船使用税按固定税额征收,船舶的适用税额,依照《条例》所附的 《船舶税额表》计算;车辆的适用税额,依照本细则所附的《车辆税额表》计算。 第五条 计税吨位(座位)的计算。 (一)车辆净吨位尾数不满半吨的按半吨计算;超过半吨的按一吨计算。 机动车拖斗、挂车、按机动载货汽车税额七折计算;舒适车、农公车,按乘人汽 车计算。 从事运输业务的拖拉机,按所挂拖车(车箱、拖斗)的净吨位计算,税额按载货 汽车五折计算征收车船使用税。 客货两用汽车,按乘人汽车就载人座数和规定的税额计算征税,载货吨位不再征 税。 (二)船舶不论净吨位或载重吨位,其尾数在半吨以下的部分不计算吨位,超过 半吨的按一吨计算,不及一吨的小型船只,一律按一吨计算,没有核定载重吨位的船 舶,一律按总吨位计算。 拖轮不载货物,其计算标准按马力(每一马力,折合净吨位二分之一)计算。拖 抡所拖的非机动船,按其载重吨位计征车船使用税。 第六条 除《条例》第三条一至七项规定者外,下列车船免纳车船使用税: (一)街道清扫车、粪便车船、殡葬车、气象车、监测车、电视车、渡口公用的 渡船、测量船、航标船、养路部门的工程车、专供残疾人员使用的特制车辆、矿井和 铁路站台、码头使用的电瓶车、叉车。 (二)自行车、人力板车、鸡公车、牛车。 (三)其他经省税务局批准免税的车船。 第七条 车船使用税的纳税期限: (一)机动车船:按季征收,每年的一月、四月、七月、十月为纳税期限。 (二)非机动车船:全年分再次征收,每年的元月、七月为纳税期限。 新启用的车船,必须在启用前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税款从实际行驶的当月 起计征。当月的实际行驶时间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实际行驶月份应纳税额的 计算公式是: 全年应纳税额 ───────×实际行驶月数=实际行驶时间(月)的应纳税额 12 外地车船转籍迁来我省的,已纳税款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超过有效期限的,一 律按我省的规定征税。中途报停的,已征税款不再退税。 第八条 纳税人应依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将车船的种类、数量、用途、 载重量(座数)等,在开征前,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登记;开征后,如有新增 车船、变更用途,增减吨位(座数)、启用停用、转移使用权、残毁报废等,应在变 化后的三十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登记,并办理有关纳税事宜。 其余征管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车船使用税由纳税人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税务机关可根据工作需要 委托其他单位代征,发给《代征证书》,并在代征税款百分之五以内酌情提给代征手 续费。 第十条 税务机关直接征收和委托代征的车船使用税,都应开填税务机关统一印 制的完税证交给纳税人,并根据需要发给纳(免)税证和纳(免)税标志,机动车船 发纳(免)税证,非机动车船发纳(免)税标志,凭以查验。 纳(免)税证和标志,由省税务局统一制发。纳(免)税证随车船携带,纳(免) 税标志应安置在指定的醒目位置上,不得转借和逾期使用。 第十一条 纳税人违反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税务机关可酌情处以五千元以下的 罚款。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发生争议时,必须先按照税务机关的决定缴纳罚款。然后在 十日内向上级税务机关申报复议。上级税务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人的申请之日起三十 日内作出答复。申诉人对答复不服的,可以在接到答复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 诉。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省税务局负责解释。各市、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可根据 本细则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征收管理办法,并抄送省税务局备案。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随同《条例》一并施行。 附1: 机 动 车 税 额 表 (一) ┏━┯━┯━━━━━━━━━━┯━━━┯━━━━━━━━━━━━━━━━━┓ ┃类│项│ 计 税 标 准 │每 年│ 备 注 ┃ ┃别│目│ │税 额│ ┃ ┠─┼─┼─┬────────┼───┼─────────────────┨ ┃ │乘│每│ 10座以下者 │120│ 40座以上,每增加10座以内 ┃ ┃机│人│ │ 11座—20座│160│ ┃ ┃ │汽│辆│ 21座—30座│200│ 的,增加税收40元。 ┃ ┃ │车│ │ 31座—40座│240│ ┃ ┃ ├─┼─┼────────┼───┼─────────────────┨ ┃ │ │ │半 吨 以 下 │ 18 │1.四吨以上,每增加一吨,增加 ┃ ┃ │载│每│ 1吨 │ 36 │ 税收36元。 ┃ ┃动│重│ │ 2吨 │ 72 │2.拖拉机搞运输的,比照载重汽 ┃ ┃ │汽│ │ 3吨 │108│ 车按吨位折半计算征税。 ┃ ┃ │车│辆│ 4吨 │144│ ┃ ┃ │ │ │ │ │ ┃ ┃ ├─┼─┼────────┼───┼─────────────────┨ ┃车│摩│每│二 轮 │ 30 │ 机器脚踏两用自行车,(即自行 ┃ ┃ │托│ │三 轮 │ 40 │ 车上安装马达的)比照自行车免 ┃ ┃ │车│辆│轻 骑 │ 50 │ 税。 ┃ ┗━┷━┷━┷━━━━━━━━┷━━━┷━━━━━━━━━━━━━━━━━┛ 非 机 动 车 税 额 表(二) ┏━┯━┯━━━━━━━┯━━━━━┯━━━━━━━━━━━━━━━━━┓ ┃类│项│ 计 税 标 准 │ 每 年 │ 备 注 ┃ ┃别│目│ │ 税 额 │ ┃ ┠─┼─┼─┬─────┼─────┼─────────────────┨ ┃ │ │ │ 一 马 │ 12 │ ┃ ┃ │兽│每├─────┼─────┤ 1.五马以上,每增加一马增税 ┃ ┃非│ │ │ 二 马 │ 18 │ 4元。 ┃ ┃ │力│ ├─────┼─────┤ 2.牛车免征,骡驾驶的,照马 ┃ ┃ │ │ │ 三 马 │ 24 │ 车征税。 ┃ ┃机│车│辆├─────┼─────┤ ┃ ┃ │ │ │ 四 马 │ 32 │ ┃ ┃ ├─┼─┼─────┼─────┼─────────────────┨ ┃动│人│每│ 三 轮 车 │ 18 │ 三轮车包括乘人及载货的。 ┃ ┃ │ │ ├─────┼─────┼─────────────────┨ ┃ │力│ │ 板 车 │ 免 │ 人 力 板 车 ┃ ┃车│ │ ├─────┼─────┼─────────────────┨ ┃ │车│辆│ 自 行 车 │ 免 │ ┃ ┗━┷━┷━┷━━━━━┷━━━━━┷━━━━━━━━━━━━━━━━━┛ 附2: 船 舶 税 额 表 ┏━┯━┯━━━━━━━━━━━━┯━━━┯━━━━━━━━━━━━━━┓ ┃类│项│ │每 年│ ┃ ┃别│目│ 计 税 标 准 │税 额│ 备 注 ┃ ┠─┼─┼─┬──────────┼───┼──────────────┨ ┃ │ │ │150吨以下 │1.20 │ 按净吨位计征 ┃ ┃ │机│每│151-500吨 │1.60 │ 同上 ┃ ┃船│ │ │501-1,500吨 │2.20 │ 同上 ┃ ┃ │动│ │1,501-3,000吨 │3.20 │ 同上 ┃ ┃ │ │ │3,001-10,000吨 │4.20 │ 同上 ┃ ┃ │船│吨│10,001吨以上 │5.00 │ 同上 ┃ ┃ │ │ │ │ │ ┃ ┃ ├─┼─┼──────────┼───┼──────────────┨ ┃ │ │ │10吨以下 │0.60 │ 按载重吨位计征 ┃ ┃ │非│每│11-15吨 │0.80 │ 同上 ┃ ┃ │机│ │51-150吨 │1.00 │ 同上 ┃ ┃舶│动│ │151-300吨 │1.20 │ 同上 ┃ ┃ │船│吨│301吨 │1.40 │ 同上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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