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地税发〔2013〕134号颁布时间:2013-09-23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优化服务、切实减轻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的负担,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5号)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现将支持和促进就业税收减免税申请和审批中的相关事项明确如下。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一、支持和促进就业减免税申请需提供的材料
(一)个体经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需提供的材料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表》(见附件);
2.《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完整复印件,原件上具有由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注明的“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
(二)企业吸纳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需提供的材料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表》(见附件);
2.《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及加盖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戳记的《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
3.企业吸纳的失业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完整复印件,原件上具有由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注明的“企业吸纳税收政策”;
4.企业与吸纳的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签定的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副本)或复印件;
5.企业为吸纳的失业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盖章)。
二、支持和促进就业减免税的审批权限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涉及两个及两个以上区县局的,由纳税人核算地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对材料初核后上报市局审批。
三、支持和促进就业减免税的审批时限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的减免税,原则上自受理减免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市局负责审批的,原则上由纳税人核算地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自受理减免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材料初核后上报市局,市局在收到材料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本通知自
附件:纳税人减免税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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