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注税发〔2013〕9号颁布时间:2013-07-29
各区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经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同意,我市 2012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的年检工作,继续采取行政管理和自律管理联合检查的方式组织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时间
年检工作时间为
二、年检对象
三、年检责任人
各区县税务局的初审工作,国税系统由纳税服务科负责,未设纳税服务科的由征管科负责;地税系统由征管科负责。年检审核复查工作由重庆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注税中心”)和重庆市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市税协会”)负责组织实施,并分别对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的行政管理年检及自律管理年检自查情况,进行复查并作出结论。
四、年检内容
(一)税务师事务所
执业资质:是否符合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的要求,法人及执业人员变动是否及时办理登记和变更手续。
执业质量:是否遵守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注册税务师涉税鉴证业务基本准则》和《注册税务师涉税服务基本准则》等规定,是否做到依法诚信执业,有无违法违规行为。
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年度会计和行业统计报表是否按时、真实、准确;内部工作制度是否健全,劳动用工是否按国家《劳动合同法》执行。
自律管理情况:是否严格遵守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的有关规定。
(二)执业注册税务师
执业资格和执业行为是否符合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是否符合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是否做到依法诚信执业,是否及时办理执业登记及调转手续,是否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培训学习任务。
(三)非执业注册税务师
1.在事务所工作的非执业注册税务师年检内容参照执业注册税务师执行;
2.其他非执业注册税务师的年检内容主要是检查有无受行政处罚、民事处罚和刑事处罚等不良行为记录。
五、年检报送材料
(一)税务师事务所
1.重庆市税务师事务所2012年度年检登记表一式3份(附件1);
2.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副本)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各1份;
3.重庆市税务师事务所2012年度人员情况表一式2份(附件2);
4.重庆市税务师事务所2012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5.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凭证的复印件。
(二)执业注册税务师
1.重庆市执业注册税务师2012年度年检登记表一式3份(附件3);
2.注册税务师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原件及新版会员证。
(三)非执业注册税务师
1.重庆市非执业注册税务师2012年度年检登记表(附件4);
2.注册税务师资格证、注册证书原件及新版会员证(在事务所从业的非执业注册税务师)。
年检所需表格可在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的互联网上下载。
六、年检方式和程序
(一)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自查
各税务师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含事务所内非执业注册税务师),从
(二)年检初审
事务所自查工作结束后,应将上述登记表、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应报送的年检材料于2013年6月底前报送所在地国税局纳税服务科(未设纳税服务科的,报送征管科)和地税局征管科初审(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初审工作结束后,由各事务所于
(三)重点抽查及年检评审
1.
2.
七、年检要求
各单位要按照2012年度年检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加强组织领导与协调配合。对年检中发现的问题,要督导税务师事务所认真整改、及时纠正。对年检中发现税务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有违纪、违规行为的,经调查核实后,将根据具体情节轻重,依照《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年检工作结束后,市注税中心将对年检结果进行公告,同时以文件形式发送各区县国税局和地税局。
市注税中心联系人:黄立新 杨杰
联系电话:023-67676239 023-67676258
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