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地税发〔2013〕95号颁布时间:2013-07-19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39号)的规定,自
一、供电单位作为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其收取的建设价款扣除支付给分包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按建筑业申报缴纳营业税。对主城区范围内的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项目,供电单位取得的建设价款在其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所需使用的建筑业发票向其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领用。对非主城区范围内的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项目,供电单位取得的建设价款在其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所需使用的建筑业发票在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请领用或代开。
二、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的分包单位取得分包工程款在其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所需使用的建筑业发票在其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请领用或代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