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重庆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渝地税发〔2013〕70号颁布时间:2013-06-03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冠名发票印制费结算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3〕5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已申请印制冠名发票但未支付印制费的企业,各单位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引导其主动向发票承印厂支付发票印制费。
上一篇: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华创期货有限责任公司集中申报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税费的批复
下一篇: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即开型有奖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