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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即开型有奖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颁布时间:2012-04-25

  为提高纳税人依法使用发票意识和消费者索取发票积极性,我局对即开型有奖发票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重新予以发布。原《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全市推行即开型有奖定额发票的通知》(渝地税发[2003]199号)、《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即开型有奖发票管理办法》(渝地税发[2010]22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即开型有奖发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纳税人依法使用发票的意识和消费者依法索取发票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即开型有奖发票是指由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监制,具有《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衔头,规格76mm*177.8mm,可参与刮奖的卷式发票。

  第三条 重庆市辖区范围内按规定应使用《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76mm*177.8mm,卷筒式)的纳税人,在提供劳务开具收款凭证时应提供即开型有奖发票。

  第四条 即开型有奖发票由发票联、兑奖联两部分组成。

  第五条 即开型有奖发票按印制份数100万份设为一组。每组设奖总金额37.1万元,其中设奖等次、个数、奖额为:

  特等奖:1个 每个奖金1000

  一等奖:200个 每个奖金50

  二等奖:3000个 每个奖金20

  三等奖:30000个 每个奖金10

  即开型有奖发票采取电脑随机布奖的办法。

  第六条 即开型有奖发票由重庆市地方税务局指定发票承印厂印制。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所需发票由市局统一调拨。经营者所需发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

  第七条 经营者向税务机关领购的原即开型有奖发票继续使用,中奖发票可在规定的兑奖期限内按所显示中奖金额兑取奖金。

  第八条 即开型有奖发票“兑奖联”刮奖区刮开后显示金额的即为中奖,所显示金额为中奖金额,分别显示为 “壹仟元”、 “伍拾元”、“贰拾元”、“壹拾元”字样。未中奖的发票刮奖区刮开后显示“谢谢您”字样。

  第九条 中奖人的确认:发票票面付款单位(个人)栏填写为个人的,该个人为中奖人;付款单位(个人)填写为单位的,索取发票人为中奖人。

  第十条 中奖金额显示“伍拾元”、“贰拾元”、“壹拾元”的,中奖人持未剪开发票联和兑奖联的中奖发票,经开具发票的经营者审核无误后剪下兑奖联,先行垫付全额奖金。经营者在办理下一次领购发票手续时,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垫付奖金结算手续。

  中奖金额显示“壹仟元”,中奖人持未剪开发票联和兑奖联的中奖发票和有效身份证明,自开票之日起30日内向消费所在地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室)办理兑奖手续。经办者在支付奖金时应同时按规定代扣20%的个人所得税。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兑奖:

  (一)假发票;

  (二)作废发票;

  (三)未填开发票;

  (四)发票号码与机打号码不一致的发票;

  (五)票面破损、污染严重、无法辨认票面内容的;

  (六)超过兑奖期限的;

  (七)擅自剪开中奖发票的发票联、兑奖联的;

  (八)有其他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发票。

  第十二条 消费者辨别发票真伪可拨打重庆市地方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手机短信或登录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网站查询。

  第十三条 即开型有奖发票布奖过程由重庆市公证处进行现场公证。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51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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