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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9]192号颁布时间:2009-10-12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境内单位和个人向非居民企业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的,该项所得应扣缴的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分别由支付该项所得的境内单位和个人的所得税主管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负责,即部分非居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已由国税转为地税负责征管。因此对非居民企业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须按照国税函〔2009〕394号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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