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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地税发[2008]109号颁布时间:2008-05-19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景名胜区景点经营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25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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