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四川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菜子粕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川国税函[2007]199号颁布时间:2007-07-05


凉山州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经营菜子粕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请示》(凉国税发[2007]50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菜子粕属于单一大宗饲料产品,应免征增值税。 
  此复。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