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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国税函[2007]251号颁布时间:2007-08-20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7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核查工作。退税、法规、稽查、征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按照《通知》要求的内容和时限,认真核查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涉税违法行为。 
  二、省局每年将申请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和已认定为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名单及时转发各地,各地应按照企业名单逐户核查。各市、州局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牵头负责本地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核查工作,稽查、征管和法规部门及时向退税部门提供被核查企业的相关信息,若被核查企业有涉税违法行为的,应提供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文书复印件。 
  三、各市、州局于每年6月30日前将本地核查情况汇总上报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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