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6号颁布时间:2012-02-22
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问题的通知》(琼府函[2011]87号),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方式恢复按房地产开发项目销(预)售收入为计税依据,按月预征土地增值税。现将有关政策事项公告如下:
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义务的公告》(2011年第2号)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
您应在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销(预)售收入时,自月份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我们(税务机关)报送预缴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二、自
三、您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琼府[2008]74号)原第十二条的规定,实行暂缓预缴的土地增值税,应在
四、若您在2012年6月30日后,就
五、本公告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