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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通知

桂地税发[2011]172号颁布时间:2012-01-1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实施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车船税征收的公告》(20111230发布)的规定,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以下简称交强险)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交强险保险费时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为此,广西壮族自治区自201211日起在全区范围内全面实施新的车船税,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车船税的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车船税。

  二、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

  从事机动车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在交强险的保险单以及保费发票上注明已收税款的信息,作为代收税款凭证。

  三、我区车船税申报纳税日期

  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当在每年的第一个季度内一次性申报缴纳本年度车船税,但以下情形除外:

  (一)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同时缴纳。

  (二)购置的新车船,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缴纳。

  四、我区车船税征收方式

  从201211日起,我区范围内机动车可以到机动车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税款。

  纳税人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本年度车船税的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不能提供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的,应当在购买保险时按照自治区车船税税额标准计算缴纳车船税。

  纳税人购买交强险时应主动出示身份证(单位出示组织机构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和纳税人编码)、行驶证、车辆登记证书、减免税证明等基础信息资料,方便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

  五、我区机动车车船税税额标准(见附件)

  六、我区车船税的减免税规定

  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以及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免征车船税。

  各地在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各保险公司与主管地税机关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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