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广西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

桂财预[2002]43号颁布时间:2002-04-03


各地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地市中心支行;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的管理,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1]523号)转发给你们,在此之前凡与本文件相冲突的相关文件规定,按本文件的规定执行。禁止擅自提高比例、扩大范围、重复提取代征、代扣、代收税款手续费,严格审批程序和手续。请各地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地市中心支行遵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1.年代扣代缴税款手续费情况表(略)
   2.年代收代缴税款手续费情况表(略)
   3.年代征税款手续费情况表(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