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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费如何账务处理

录入时间:2005-12-15

【中华财税网2005/12/15信息】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之和的0.8%,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照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以上规定,在会计制度上并无明确的会计处理办法,可以参照“管理费用”科目的核算内容,在交纳劳动保险费时,借记“管理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管理费用中可设二级明细“社会保险费”,下面再设三级明细“生育保险”、“养老保险”等,或直接设几个二级明细“生育保险”、“养老保险”等)。 
  也可先计入负债, 
  借:管理费用 
    贷:或其他应付款 
  待缴纳时, 
  借:或其他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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