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办事机构的费用开支应如何进行帐务处理
录入时间:2008-02-01
【中华财税网2008/2/1信息】 问:我公司为国有生产企业,产品100%出口,在香港设有开展外事业务的机构。请问我公司如何支付香港方面的房租、水电、佣金等方面的费用开支?
答:你公司向香港方面支付房租、水电、佣金等费用时,应先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并填写《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申请表》,附送有关资料,包括:1.税务登记证副本,2.有关合同及其中文译本等,报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有关税务凭证的手续。
此问题的财务处理与税务处理不同:
(一)财务处理
1.如果此外事活动为与销售有关的活动,支付的房租、水电、佣金等费用列“营业费用”或“销售费用”。
2.如果此外事活动为接待方面的活动,支付的房租、水电、佣金等费用列“管理费用”。
(二)税务处理
如为业务招待费支出,在税法规定的标准范围内,可据实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应进行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