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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券的发行有哪些规定

录入时间:2005-04-26

【中华财税网2005/4/26信息】     我国公司法对企业发行债券有如下规定:
  (1)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发行债券,由董事会制定方案,股东会做出决议;国有独资企业发行债券。由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部门做出决定。决定发行债券的,应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批准后,再公告公司债券的募集办法。
  (2)发行债券必须符合以下条件: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企业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债券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如前一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或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且仍处于延续状态的,不得再次发行公司债券。
  (3)发行债券时,必须在债券上载名公司名称、债券的票面金额、利率、偿还期限等事项,并由董事长签名,公司盖章。
  (4)发行可转换债券的公司除应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符合股票的发行条件。
  债券一般委托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发行,也可由企业自己发行。发行的方式主要有包销、代销和直接发售。包销是由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或其他经纪人,按照一定价格承包全部债券,再将债券销售给投资人,包销者自负盈亏。代销则是由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或其他经济人代为销售,从中抽取佣金,未售出部分再归还给发行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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