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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制度下固定资产入账价值的会计处理

录入时间:2007-11-17

【中华财税网2007/11/17信息】  对于广大企业来说,无论工业、运输、施工,还是通信,固定资产都是企业的重要资产,入账价值的高低直接关系到企业的资产规模、产品成本和当期利润。对于新会计制度关于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笔者想就其中一些入账价值问题进行探讨。 
  一、外商投资企业购入的国产设备的入账价值 
  为了鼓励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国产设备,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以内采购国家规定的免税范围内的国产设备,可以全额退还所购国产设备已经缴纳的增值税。《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收到税务机关退还的增值税款,冲减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这种会计处理方式值得商榷,理由如下: 
  第一,不符合可比性原则。与国内其他企业相比,在同等购置条件下,外商投资企业的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要少17%左右(设备的增值税率一般都是17%);如果与进口设备相比,在性能、效用、出厂价相同的情况下,外商投资企业的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也差别较大。国内企业会计核算制度必将统一,外商投资企业被允许上市,企业身份差距越来越小。由于资产计量的不可比,在分析有关的经济指标时,会计信息的使用者可能会作出不恰当的判断和选择。 
  第二、扭曲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随着我国加入WTO,外国企业和外国资本将会以更快的步伐进入我国市场,企业普遍享有国民待遇。然而,由于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不同,企业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也会不同,进而影响企业产品的单位成本和利润,使原本经济实力雄厚、管理水平较高、研发技术先进、享有优惠措施较多的外商投资企业相对国内其他企业更具有了竞争优势。 
  第三,可能招致国外反倾销报复。当前世界经济不景气,贸易保护主义抬头,出于本国利益考虑,各发达国家纷纷举起了反倾销的大刀,我国产品质优价廉,自然常常成为牺牲品。除了廉价的劳动力成本、自然资源成本,固定资产折旧费用会不会成为另一个重要诱因?会不会因此而影响引进外资呢? 
  笔者认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不应该扣除税务机关退还的增值税。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来说,税务机关退税是一项国家产业政策行为而非企业经济行为,实质是为了鼓励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而给予的一种采购补贴,实施的关键在于这种利益要流入企业,企业能够从采购国产设备中得到好处。至于通过何种形式来体现这种意图并不重要,也毋须冲减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从某种意义上说,与国内其他企业一样,两者取得固定资产的历史成本是一致的,应该与国内其他企业一样确定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在会计核算上可以这样处理:外商投资企业购置国产设备时,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包装费、运输费、安装成本、交纳的有关税金等,作为入账价值。收到税务机关退还的税款,如果金额较小,按照重要性原则,可以直接列入当期损益;如果金额较大,则计入递延收益,在相应的会计期间内进行合理分摊。 
  对于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全部支出,作为入账价值。相比行业会计制度,其科学性、合理性、有效性自不待言,但笔者认为这会影响固定资产计价的可比性。 
  首先,众所周知,各个企业之间的管理水平、劳动生产率等是不一样的,那么在自行建造固定资产时,其发生的成本费用肯定就会有所不同,进而使得相同性能、相同效用的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不一致,甚至差别很大。其次,若企业建造固定资产的资金来源于借款,按照制度规定,在该项固定资产建造期间,借款费用必须资本化,无疑又加大了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的差别。另外,若企业有意操纵利润和资产规模,则它又成了一个可以利用的工具。相同的固定资产,由于是不同的企业自行建造,资金来源不一样,就使得有不同的入账价值,有悖于会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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