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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入应收帐款会计处理方法的改进

录入时间:2007-11-16

  目前,很多企业的应收账款金额大、账龄长、且长期居高不下,影响企业资金的周转并可能引起财务状况恶化。企业通过资产交换可以盘活这些资产、减少损失,对于企业间“三角债”的解决更有积极意义。然而,会计系统该如何恰当地反映这类特殊的经济交易事项呢?  
  一、确定应收账款入账价值的一般原则  
  我国现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应收账款应按其实际发生额记账。在企业账簿中,应收账款的账面余额反映企业拥有债权的实际金额,而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反映应收账款的预计可收回金额,即账面余额与坏账准备之间的差额。另一方面,债务人也是以实际发生额作为应付款项的入账价值,这样,债权人的应收账款账面余额与债务人的应付款项的账面金额是一致的,双方能够方便地核对债权债务。在有现金折扣时,销售方也可能是以扣除折扣后的净额作为应收账款的入账价值,这时,债权债务双方的入账金额不相同,但这种差异一般只是暂时的,随着款项的支付,或在期末对应收账款余额的调整,这种差异很快就会消除。在资产交换业务中取得的应收账款,其会计处理方法也应当与上述应收账款处理的一般原则一致,但《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处理方法与上述原则存在矛盾。  
  二、解析《企业会计制度》中有关换入应收账款会计处理的规定  
  《企业会计制度》(2001年)分别对换入应收账款的原账面价值大于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原账面价值小于或等于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两种不同情况作出了规定。  
  1.换入应收账款的原账面价值大于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时的处理方法。如果换入应收账款的原账面价值大于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或同时换入应收账款和其他多项资产,应当以换入应收账款的原账面价值,作为其入账价值。这种处理方法是按应收账款的自身价值作为交易的计价基础,而不是用交换时的取得成本,即换出资产的价值,对换入的应收账款进行计量。笔者认为,由于应收账款属于货币性资产,在和其他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时,其账面价值可以作为计价基础,但应以其账面余额作为人账价值。《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直接以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作为其入账价值,不能正确反映企业对换入应收账款拥有债权的实际金额,也与债务人对应的应付账款账面余额不符。  
  2.换入应收账款的原账面价值小于或等于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时的处理方法。如果换入应收账款的原账面价值小于或等于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应当按照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换入应收账款的入账价值。这种方法实质上是按非货币性交易的原则来对换入应收账款进行处理。笔者认为,由于应收账款属于货币性资产,当其与其他资产交换时,不适用非货币性交易原则,而应当按一般交易原则,以应收账款的价值作为计价基础。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当换入应收账款的原账面价值小于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时,可能出现换入应收账款的入账价值远远大于企业实际拥有的债权的情况。  
  例1:甲公司用一批原材料交换乙公司对丙公司的一笔应收账款,乙公司的应收账款账户中对丙公司债权的账面余额为1000万元,已计提坏账准备200万元,甲公司用于交换的原材料市场价格为800万元,帐面价值2000万元(不考虑增值税及存货减值准备)。则甲公司换入的该应收帐款入账价值应为2000万元,不仅大于其账面价值,而且比其账面余额大1000万元,造成资产虚增。  
  三、换入应收账款处理方法的改进意见  
  《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忽略了应收账款与其他资产的区别。其他资产一般以取得成本作为入帐价值,而应收帐款反映的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其入账价值应当能够反映债权的实际金额,而应收账款的实际金额是由最初的购销合同决定的,不会因债权的转移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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