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新企业会计准则的几个主要变化
录入时间:2008-03-11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发布了新企业会计准则,包括1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将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施行。这一准则体系既与我国国情相适应,又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为我国各类企业现有的经济业务提供了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标准。其发布实施,必将对我国经济发展、对外开放和企业参与国际竞争产生重要推动作用。
一、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建立,实现了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建设新的跨越和突破
新会计准则显现出如下特点:
1、理念性
新企业会计准则,强化了为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提供决策的有用会计信息的新理念。
基本准则指出,“财务会计报告的目的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做出经济决策。”这一目标的确立和理念的升华,为维护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利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提供了制度保证。
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对信息披露时间、空间、范围、内容的全面系统规定,必将促进企业不断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透明度,从而有效维护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体现了维护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利益的政策导向和基本原则。
2、国际趋同性
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实现了与国际会计惯例的趋同。
按照国际通行规则,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严格界定了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各会计要素定义,明确规定了有关会计要素的确认条件,突出强调了资产负债表项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同时,既坚持历史成本原则,又引入了公允价值。这些规定在根本实质上实现了与国际规则趋同。我国会计准则委员会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理事会此前签署的“联合声明”,对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的事实予以了确认和肯定。
但是,我们应当正确理解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性。首先,趋同不等于完全等同,不等于照搬照抄。其次,趋同是一个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再者,趋同是一种互动过程,一种互相学习、相互趋同的过程。
3、全面性
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首次构建了比较完整的有机统一体系。
从准则层次看,既有居于第一层次、统领驾驭的基本准则,又有位于第二层次、针对性强的具体准则,还有处于第三层次、操作性强的应用指南;从准则类别看,既有普遍适用的一般业务准则,又有兼顾特色的特殊行业或业务准则,还有专门规范财务报告问题的报告准则;从准则项目看,涵盖了各类企业的主要经济业务,不仅包括工商企业常规业务,还包括了金融、保险、农业等众多领域的各项经济业务,即使将来出现具体准则没有涵盖的新经济业务,企业也可以根据企业会计基本准则进行判断和处理;从各项准则的有机联系看,一环扣一环,衔接有序,规定一致,保证了准则体系的协调统一,促进了各项经济业务的顺利进行和企业改革、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化。
4、借鉴性
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为改进国家财务报告准则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在制定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过程中,我国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理事会和一些地区性会计组织进行了广泛的交流与合作,并从中受益;同时,我国的举措也得到了国际会计界的广泛关注和充分理解,并希望我国在关联方交易等业务领域为改进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提供帮助和支持。
二、新会计准则的主要变化
1、修改会计原则和要素,权责发生制和历史成本不再作为会计核算基本原则
新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为了与财务报告的目标相协调,将第二章命名为“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对原基本原则分别作了补充、完善和相应的调整,现有会计信息质量特征包括:可靠性、相关性、可理解性、可比性和一致性、实质重于形式、重要性、谨慎性、及时性八项原则。但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历史成本原则不再作为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增加了权责发生制会计基本假设。新基本准则按照2000年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中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等六大会计要素进行了重新定义。此外基本准则还吸收国际准则中的合理内容,在“利润”要素中引入国际准则中的“利得”和“损失”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