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小企业会计常见问题 > 正文

纳税年度中间开业的所得税会计处理

录入时间:2006-07-30

【中华财税网2006/7/30信息】 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经营期间不满一年的企业,应将其应纳税所得额,按实际经营期间相当于全年的比例,换算成全年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算全年税额。再就原比例,换算成实际经营期的应纳税额。营业期限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其会计处理如下: 
  (1)计算出应缴的所得税时: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2)实际上缴所得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3)年末结转所得税费用: 
  借:本年利润—所得税 
        贷:所得税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