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年度中间开业的所得税会计处理
录入时间:2006-07-30
【中华财税网2006/7/30信息】 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经营期间不满一年的企业,应将其应纳税所得额,按实际经营期间相当于全年的比例,换算成全年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算全年税额。再就原比例,换算成实际经营期的应纳税额。营业期限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其会计处理如下:
(1)计算出应缴的所得税时: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2)实际上缴所得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3)年末结转所得税费用:
借:本年利润—所得税
贷: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