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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承租人融资租赁的规定

录入时间:2006-04-18

【中华财税网2006/4/18信息】 承租人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1)企业在租赁开始日,应按租人资产的租赁付款额计作固定资产的价值和相应的长期负债。
  (2)企业为租入固定资产所发生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应计人租人固定资产的价值。
  (3)企业在租赁期内支付的租金应冲减长期负债。
  (4)企业租人的固定资产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号—,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计提折旧。
  (5)租赁期满,企业应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①租人固定资产的廉价购买价格已包括在租赁付款额之内,应在支付最后一次租金时,反映资产所有权的转移,但不调整固定资产的价值;
  ②购人固定资产的价格没有包括在租赁付款额之内,应于购人资产时,将购置成本计人固定资产价值;
  ③继续租赁该资产,应按重新租人固定资产进行处理;
  ④将资产退还出租方,应冲减资产上的账面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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