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实施范围
录入时间:2008-05-21
【中华财税网2008/5/21信息】 《小企业会计制度》主要规范的对象是小企业。
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标准的为小企业:
(一)不对外筹集资金。即不公开发行股票和债券。
(二)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即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等四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文确定的小型企业。划分标准如下表: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行业 职工人数 销售额 资产总额
一般标准 中型企业 一般标准 中型企业 一般标准 中型企业
工业 <2000人 ≥300人 <3亿 ≥3000万 <4亿 ≥4000万
建筑业 <3000人 ≥600人 <3亿 ≥3000万 <4亿 ≥4000万
批发业 <200人 ≥100人 <3亿 ≥3000万
零售业 <500人 ≥100人 <1.5亿 ≥1000万
交通运输 <3000人 ≥500人 <3亿 ≥3000万
邮政业 <1000人 ≥400人 <3亿 ≥3000万
住宿和餐饮<800人 ≥400人 <1.5亿 ≥3000万
中型企业:同时满足上表三项一般标准和三项中型企业标准的企业;
小型企业:同时满足上表三项一般标准,但不同时满足三项中型企业标准的企业。
相关说明:
1.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其它行业如房地产业、服务业等的标准另行制定(国家目前尚没制定)。
2.职工人数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末从业人员数代替;工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产品销售收入代替;建筑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工程结算收入代替;批发和零售业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销售额代替;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营业收入代替;资产总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资产合计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