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金融企业利润及其分配的特殊规定
录入时间:2006-02-20
【中华财税网2006/2/20信息】 一、从事存贷款业务的金融企业一般准备的核算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从事存贷款业务的金融企业,按规定提取的一般准备也应作为利润分配处理。
从事存贷款业务的金融企业提取一般准备时:
借:利润分配——提取一般准备金
贷:一般准备金
按规定使用时:
借:一般准备金
贷:银行存款
二、从事保险业务的金融企业总准备金的核算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从事保险业务的金融企业,应按本年实现净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总准备金,用于巨灾风险的补偿,不得用于分红、转增资本。
从事保险业务的金融企业提取总准备金时:
借:利润分配——提取总准备金
贷:总准备金
按规定使用时:
借:总准备金
贷:银行存款等
三、从事证券业务的金融企业一般风险准备的核算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从事证券业务的金融企业,应按本年实现净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一般风险准备,用于弥补亏损,不得用于分红、转增资本。
从事证券业务的金融企业应设置“一般风险准备”科目核算一般风险准备金的提取,亏损的弥补等。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提取的风险准备结余。
提取风险准备时:
借:利润分配——提取一般风险准备
贷:一般风险准备
公司用风险准备弥补亏损时:
借:一般风险准备
贷:利润分配——一般风险准备转入
四、从事信托投资业务的金融企业信托赔偿准备的核算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从事信托投资业务的金融企业,应按本年实现净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信托赔偿准备,用于弥补亏损,不得用于分红、转增资本。
《从事信托投资业务的金融企业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从事信托投资业务的金融企业每年应当从税后利润提取5%,作为信托赔偿准备金,但该赔偿准备金累计总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20%时,可不再提取。从事信托投资业务的金融企业的赔偿准备金只能存放于国有商业银行或者购买国债。
提取信托赔偿准备时:
借:利润分配——提取信托赔偿准备
贷:信托赔偿准备
弥补亏损时:
借:信托赔偿准备
贷:利润分配——信托赔偿准备转入
五、外商投资金融企业提取三项基金的核算
按制度规定,外商投资金融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净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