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营业税的会计处理
录入时间:2006-02-20
【中华财税网2006/2/20信息】 金融企业的贷款利息收入和借款利息支出是分别核算的。转贷业务在核算上与其他借款、贷款业务的核算相同。金融企业接受其他企业委托发放贷款,收到委托贷款利息时,记入“应付账款——应付委托贷款利息”账户,并根据收到的贷款利息减去委托贷款的手续费,计算代扣营业税,借记“应付账款——应付委托贷款利息”,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代缴营业税与自己上缴营业税时,均是借记“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贷记“银行存款”。
[例] 某银行分理处6月份利息收入500000元,其中银行往来业务收入60000元,转贷款外汇业务利息收入200000元,转贷款外汇业务利息支出88000元,手续费收入70000元。作会计分录如下:计算应纳营业税额时:利息收入应纳税额=(500000-60000+200000-88000)×8%=44160(元)
手续费收入应纳税额=70000×8%=5600(元)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4976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49760
[例] 某信托投资公司受甲企业委托,4月份委托放款4000000元,月利率5‰,按月支付利息。作会计分录如下:月末,收到委托贷款利息时:400×5‰=3.2(万元)
借:银行存款 32000
贷:应付账款——应付委托贷款利息 32000
计算代扣营业税时:代扣营业税=32000×8%=2560(元)
借:应付账款——应付委托贷款利息 256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2560
银行上缴营业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2560
贷:银行存款 2560
金融企业买卖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等业务,采用收支分别核算办法,其收益通过“汇兑收益”账户,其损失通过“汇兑损失”账户。当发生收益时,借记“外汇买卖”或“外币兑换”等,贷记“外汇收益”;当发生损失时,借记“汇兑损失”,贷记“外汇买卖”或“外币兑换”等;计算企业应缴的营业税时,将“汇兑收益”
账户的余额减去“汇兑损失”账户余额后的差额作为计税依据。
经批准经营证券业务的金融企业,自营证券业务的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均通过“证券销售”账户,收入记贷方,成本记借方,其余额即为买卖差价。买入证券时,借记“自营库存证券”,贷记“银行存款”;卖出证券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证券销售”;结转成本时,借记“证券销售”,贷记“自营库存证券”。期末,根据“证券销售”账户余额,计算应缴营业税,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例] 某金融企业6月份“证券销售”贷方余额45000元,“证券发行”贷方余额36000元,“汇兑收益”账户余额62000元,“汇兑损失”账户余额24000元。
作会计分录如下:
应纳营业税额=(45000+36000+62000-24000)×8%=9520(元)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952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9520
金融企业营业税的缴纳办法,可以采用每月预提税款、按季结算办法,也可以采用每月直接缴纳的办法。
旅游、饮食服务业营业税的会计处理
根据旅游、饮食服务业的营业特点,其营业税的会计处理也有所不同。
[例] 某国际旅游公司组团到境外旅游,收取成员全程旅游费35000元,出境后改由外国旅游公司组织观光,该公司付给外国旅游公司17000元的费用,作会计分录如下:
应纳营业税额=(35000-17000)×5%=900(元)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