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饮食服务企业无形资产转销的核算
录入时间:2008-05-21
【中华财税网2008/5/21信息】 旅游、饮食服务企业的无形资产如果预期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从而不再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应将其账面价值全部转销。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当某项无形资产存在下列一项或若干项情况时,应当将其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1)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所替代,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
(2)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并且已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3)其他足以证明已经丧失了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情形。
旅游、饮食服务企业转销某项无形资产时,应将其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转销时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
贷:无形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