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分得股息、利润应纳税领的计算方法
录入时间:2007-02-12
【中华财税网2007/2/12信息】 企业在国内投资、取营取得利润,由接受投资或联营企业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纳税。对于投资方或参营方分得的股息、利息,因其已是所得税后利润,一般不再征税。但如果涉及地区间所得税适用税率存在差异则纳税人从其他企业分回的已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利润,其已缴纳的税额需要在计算本企业所得税时予以调整,其调整方法为(1)如果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联营企业,不退还所得税。(2)如果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联营企业的,投资方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应按规定补缴所得税。补缴所得税的计算公式如下:来源于联营企业投资方分回的利润额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分回的利润额/1-联营企业适用税率应纳所得税额=来源于联营企业投资方分回的利润额的应纳税所得额X投资方适用税率税收扣除额=来源于联营企业投资方分回的利润额的应纳税所得额X联营企业适用税率. 应补激所得税额=应纳所得税额-税收扣除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