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批发企业直运商品销售的核算
录入时间:2007-02-26
【中华财税网2007/2/26信息】 直运商品销售是指批发企业从供货单位把商品直接运到购货单位的一种销货方式。批发企业销售的商品由供货单位直接运达购货单位,不经过自己的储运部门和仓库,没有商品储存环节。在会计核算上可以不使用“库存商品”科目。一方面它向购货单位承付货款,作为商品购进的实现,通过“物资采购”科目核算;另一方面它向购货单位托收货款,作为销售实现,通过“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两个科目核算。
【例】某批发企业向杭州某企业购进1 000件甲商品,每件86元,共计价款86 000元,进项税额14 620元;按合同规定将商品直运昆明市某零售企业,售价每件96元,共计价款96 000元,销项税额16 320元。
(1)承付进货款时,根据供方通过银行转来的结算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作分录如下:
借:物资采购86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4 620
贷:银行存款 100 620
(2)办妥托收销货款手续时,以填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附件“直运商品收发货单”和“委托收款结算凭证”等为依据,作分录如下:
借:应收账款——某零售企业 112 32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6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6 320
同时,结转该商品的销售成本,作分录如下:
借:主营业务成本86 000
贷:物资采购86 000
(3)收到开户银行转来的购货单位已付款的收账通知时,作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112 320
贷:应收账款——某零售企业 112 320
有关直运商品运费一般应按购销双方的协议进行处理,凡由批发企业负担的,应列作营业费用;凡由购方负担的,应连同销货款一并办妥托收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