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方投资者转让产权或剩余财产的偿付问题
录入时间:2005-12-21
【中华财税网2005/12/21信息】 外商投资的合营(合作)企业解散清算后,对外方投资者(外方合营者、外方合作者)的转让产权或剩余资产的偿付,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外资企业除外)。因为合营企业一般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其注册资本额以人民币表示,中方以人民币投资,外方以外币投资,折算成人民币。解散清算时,对外方转让产权的偿付,是以人民币支付还是以外币支付,如果合同或章程有明确规定的,就按规定办理,不会有什么争议。问题在于不少合同、章程没有明确规定,在解散清算时就容易发生争议。目前,我国还没有明确的法规规定其偿付方式。对这一问题的处理,一般有几种情况:
(一)以人民币偿付
外方投资者以其他合营、合作企业分得的利润投入的人民币投资,或以外币投入而合同订明以人民币偿付的,则应以人民币偿付,外方投资者分得的人民币如需调换成外汇的,其汇兑损失由投资人自行负担。具体帐务处理已如上述。
(二)视具体情况处理
企业注册资本以外币表示的,在一般情况下,外方投入外币,中方投入人民币(折合为外币),如合同规定,清算时外方投资以外币偿付;中方投资以人民币偿付;积累利润以人民币偿付,则按合同规定处理。如合同未作规定,则企业应根据不同情况作不同处理。
1.外方投资以外币存款偿付,如有不足由企业按牌价买入外币偿付,其汇兑损失由中方负担。
设某企业清算结束时,资产负债表上的资产净值为1 870 600元,具体项目如下:
实收资本 1 060 000(US$200 000)
中方 530 000(US$100 000)
外方 530 000(US$100 000)
储备基金 185 400
企业发展基金 315 000
未分配利润 310 200
外方投入资本US$100 000,当时美元汇率为5.30元,清算偿付时美元汇率为8.30元,企业以市价购入US$100 000,折合人民币830 000。其汇兑损失为300 000元[100 000 ×(8.30-5.30)],应由企业负担,实际上是由中方负担。产权转让时其会计分录如下:
(1)“将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未分配利润”帐户余额转入“实收资本”帐户:
借:储备基金 185 400
企业发展基金 315 000
未分配利润 310 200
贷:实收资本——中方投资 405 300
——外方投资 405 300
(2)将外方按清算日美元汇率计算的资本差额300 000元转入外方“实收资本”帐户:
借:未分配利润 300 000
贷:实收资本——外方投资 300 000
(3)转让外方产权:
借:实收资本——外方投资 1 235 300
贷:银行存款——美元户 (US$100 000×8.30)830 000
银行存款——人民币户 405 300
(4)上列“未分配利润”帐户借方余额300 000元冲减中方投资:
借:实收资本——中方投资 300 000
贷:未分配利润 300 000
通过以上会计分录登记后,外方产权转让后的资产负债表上的资产净值为635000元,即中方“实收资本”数(405 300+530 000-300 000)。
2.企业注册资本以外币表示。合同规定清算时,中、外方投资均以外币偿付,或者按清算时汇率结付人民币。
例如,仍以前例,企业清算时,资产净值为1 870 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