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其他销售业务的核算方法
录入时间:2006-08-23
【中华财税网2006/8/23信息】 1.外购商品销售的核算。外购商品是企业从其他企业购入不需进行加工、装配即可单独作价或与本企业产品配套出售的商品。外购商品的购销业务应单独设置“外购商品”帐户进行核算。其借方登记购入商品的实际成本数;贷方登记售出商品实际成本数;月末借方余额表示外购商品的库存实际成本数。
例如:企业从其他企业购入A商品一批,包括买价62 000元,运杂费1 000元,合计63 000元,货款以银行存款(人民币)付清。
今因出口配套需要,外购A商品与S产品同时出售给国外X公司,总价为25 000美元,其中外购A商品为5 000美元,发票价格为CIF价,货已发出,并向银行交单办妥托收手续,支付运费、保险费400美元,当日美元汇率为8.30元,s产品生产成本为人民币130 000元,外购A商品成本为人民币31 500元。其会计分录如下:
(1)购入A商品按购入价和入库前的运杂费入帐:
借:外购商品——A 63 000
贷:银行存款——人民币户 63 000
(2)发出S产品20 000美元,外购A商Y.5 000美元,已向银行办妥交单托收手续,确认销售收入入帐:
借:应收帐款——美元户——×公司 (US$25 000×8.30) 207 500
贷:产品销售收入——出口(US$20 000×8.30) 166 000
其他业务收入——外购商品销售 (US$ 5 000×8.30)41 500
(3)结转产品S、外购商品A的销售成本:
借:产品销售成本——S 130 000
贷:产成品——S 130 000
借:其他业务支出——外购商品销售 31 500
贷:外购商品——A 31 500
(4)支付运费和保险费,按产品和外购商品销售比例进行分配(产品销售80%,外购商品20%):
借:产品销售收入——出口(US$320×8.30) 2 656
其他业务支出——外购商品销售费用 (US$80×8.30) 664
贷:银行存款——美元户(US$400×8.30) 3 320
如属原材料销售,其账务处理与外购商品相同。
2.出售包装物的核算。包装物是企业在销售产品过程中用于盛装和包扎产品的物资。企业自用的包装物在帐务处理上可作为销售费用处理。如属随产品一同出售或单独出售,则应作为其他业务处理。
例如:企业销给市外D公司产品一批计20 000元,随货出售包装木箱20个,每个单价50元,计价1 000元,应交增值税率17%,计3 570元。该批产品生产成本为16 000元,包装木箱帐面价值为每个单价40元,商品已发出,货款及包装木箱价款已办妥委托银行收款手续。其会计分录如下:
(1)产品发出,办妥托收货款手续:
借:应收帐款——D公司 24 570
贷:产品销售收入 20 000
其他业务收入 1 000
应交税金——增值税——销项税 3 570
(2)结转产品生产成本和包装木箱成本:
借:产品销售成本 16 000
贷:产成品 16 000
借:其他业务支出800
贷:包装物——木箱800
(3)收到D公司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人民币户 24 570
贷:应收帐款——D公司 24 570
3.运输、修理及其他服务性业务的核算。
(1)发生运输费、服务费、修理费收入时的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或现金、其他应收款等) ×××
贷:其他业务收入 ×××
(2)支付为运输、修理、服务所支出的燃料、零配件、工资及税金等时的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业务支出 ×××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等有关帐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