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预付账款的核算
录入时间:2006-07-31
【中华财税网2006/7/31信息】 预付账款是企业按照购货合同规定预付给供货单位的货款或定金。应设置“预付账款”账户进行核算。它的借方登记按合同规定预付的款项;贷方登记结转的预付货款,余额一般在借方,表示尚未结清的预付货款。“预付账款”账户应按不同的货币和供货单位设明细账。
【例13】某合营企业与C公司签订甲材料预购合同,预付30%定金计30000元。言明1个月后交货结账。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企业按合同规定预付定金30000元时:
借:预付账款——C公司(人民币户) 30000
贷:银行存款——人民币户 30000
企业收到甲材料1000千克,每千克100元,计货款100000元,增值税额17000元,以银行存款支付余款70000元。同时结清预付货款。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材料采购——甲材料 1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0
贷:银行存款——人民币户 87000
预付账款——C公司(人民币户)30000
预付账款不多的企业,也可以将预付的货款记入“应付账款”账户的借方。预付账款按实际付出的金额入账。
需要说明的是,合营企业的预付账款如有确定证据表明其不符合预付账款性质,或因供货单位破产,撤消等原因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的。应将记入预付账款的金额转入“其他应收款”账户,再计提坏账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