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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合作期间归还投资者投资的会计处理

录入时间:2006-07-13

【中华财税网2006/7/13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有关规定,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可以在合并企业合同中约定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收回投资。按理说,在合作经营期间归还投资者投资,实质上是外方合作者出资额的减少,应冲减实收资本。但合作企业在归还外方合作者投资后,并没有因期满而终止解散,外方合作者仍应承担在合作经营合同中所规定的责任。因此所归还的投资不能直接冲减实收资本。为了既完整反映企业的原始总投资情况,又及时反映已归还投资的情况,应设置“已归还投资”科目,对已归还的投资进行单独核算。该科目属于“实收资本”科目的备抵科目,用以核算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按合同规定在合作期间归还投资者的投资,企业在归还投资时,按实际归还的金额,借记“已归还投资”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应按已归还投资的投资者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已归还投资”科目的借方余额,反映实际已归还投资者的投资数额。并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实收资本的减项单独反映。 
  例: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合作经营合同中约定,分8年等额归还外国合作者的投资。每年归还投资额100万元,合作期满,企业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本年按规定以银行存款归还外国合作者投资额100万元。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已归还投资—某投资者   100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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