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业背书转让带息应收票据的处理
录入时间:2009-02-11
【中华财税网2009/2/11信息】 小企业将持有的应收票据背书转让,以取得所需物资或货币资金,按应计入取得物资成本的价值借记“库存商品”等科目,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贷记“应收票据”科目,按尚未计提的利息贷记“财务费用”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例】帼美商贸为一小企业, 2007年1月1日 向风天公司销售商品一批,按所签合同采用商业汇票结算。商品价款300000元,出具的票据为带息票据,票面年利率8%,期限3个月,该企业 2007年3月1日 将持有的应收票据背书转让给花莲公司以取得所需商品,该批商品价款400000元,增值税68000元。另外,以转账支票补付材料差价款117000元,处理如下:
2007年1月1日 计提应收利息:
应收利息=351000×8%×3/12=4860(元)
借:应收票据——风天公司 7020
贷:财务费用 7020
2007年3月1日 将应收票据背书转让:
借:材料采购 4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8000
贷:应收票据——风天公司 358020
银行存款 109980
材料收到验收入库:
借:库存商品 400000
贷:材料采购 4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