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销售红红火火为何纳税申报为零?
录入时间:2008-10-29
【中华财税网2008/10/29信息】 【案情】
2006年9月,根据惯例,选案小组对微机选出的零申报、负申报等申报异常的企业,进行集体案源讨论,经过分行业的层层筛选和同行业税负比较,其中一家企业引起了大家的注意,这家企业的名称是“某汽车有限公司”,该企业2005年全年销售收入达七亿多元,申报增值税为零,所得税也仅缴了一百多万元。该企业是当地很有名气的一家民营企业,其总厂为浙江某公司,在浙江乃至全国都很有名气的农用车生产厂家。该公司为总厂投资的全资子公司,2005年12月底,刚刚开过与江苏跃进汽车公司合资成功的新闻发布会,因其以前仅有生产农用车的资格,现与跃进公司合资成功,又获得了部分汽车目录的汽车生产资格,为该公司的进一步发展壮大注入了强劲的活力,也展现了该公司广阔的发展前景。
该企业平时生产景象一派热火朝天、红红火火,但为何没有税款可缴呢?该企业的生产经营范围为变形拖拉机和农用运输车,企业刚开始投产经营时,以双缸机为主,其产品的主税率为13%,而其购进的材料基本上都获得了17%的抵扣,是不是这种“高进低出”的原因才导致企业无税可缴呢?
因该企业为政府招商引资重点引进的一家民营企业,为慎重起见,税管员又进一步做了充分的调研,经调查该企业现在的产品以农用运输车为主,以四缸机为主,其适用税率为17%,双缸机的销售份额所占比例已不是很大,但纵观该企业2005年一、二月份的申报情况,仍为零申报。经与同行业税负比较,综合各方分析,大家一致认为该企业存在重大偷税嫌疑!
检查目标确定后,稽查局召开了该公司检查的案情分析会。相关人员汇报了对该公司的调研情况及发现的疑点。大家对该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了详细了解,对相关的税收政策进行了准确把握,对需要重点检查的项目进行了充分讨论,拟定了详尽的检查计划,组成四人精干检查小组。自2006年9月12日起,向某汽车有限公往来帐里有猫腻该企业业务量较大,仅凭证就有五百多本,账簿也有五十本之多,检查采取逆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法。该企业的“应付账款”发生额相当大,特别是与总厂之间的业务发生更是巨大,仅年底的余额就达千万元之多!
基于该公司与总公司之间的特殊关系,检查人员对该公司与总厂之间的业务往来做了重点检查。当检查人员看到1月转字123号一笔账务时,该公司冲减浙江总厂的往来账,但却有附注说明“总厂入库”的字样,这是一笔什么样的账务?当翻开该笔记账凭证,检查人员看到了这样的账务处理:
借:应付账款——浙江总厂 1648974.25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 280325.63
贷:应付账款——供应商 1929299.88
进一步检查记账凭证的材料入库单后一切真相大白,其入库单为总厂的材料入库单!这表明该企业付款购买的材料为总厂生产耗用,冲减总厂的往来款项,翻开该公司与总厂之间的业务发生的账务处理,上述同样的业务比比皆是,同时还有这样的业务处理:
借:应付账款——浙江总厂
原材料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材料供应商
做原材料处理的为该企业生产耗用,挂应付账款往来的为总厂生产耗用。该企业会计人员解释,因为总厂与该厂之间的特殊关系,这种业务是为总厂代购材料,检查人员向会计人员解释所谓代购必须符合税法所规定的三个条件,缺一不可,否则不构成代购业务。像企业上述业务应按转售原材料做销售处理,尽管企业未做原材料入库处理,其实质却是该企业付款购买的原材料进行了有偿抵偿债务,冲减应付总厂的款项。应按销售材料做收入计提销项税。全年隐瞒收入为15463582.44元,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其应提销项税金为:15463582.44×(1+ 10%)×17%=2891689.92元。
“三包材料”藏税款当检查人员进一步检查到原材料账时,发现几笔异常对应账户,企业账务处理为:借:产品销售费用贷:原材料经检查附件,该笔业务为发出的售后三包材料,即在三包期之内的零部件损坏的退换,2005年共发出三包原材料13293608.35元。
经询问企业财务人员解释,此项三包的售后服务是由材料供应商来承担的,有该公司与材料供应商签订的售后服务协议,发生的售后服务工时费与材料费均由供应商承担。也就是说,三包材料的所有权与支配权也由供应商所有,该公司只是代为供应商承担售后服务的材料使用,该批三包材料的货款也是不必支付的,所以该公司因材料质量问题在三包期内发出的售后三包材料,其进项税额是不能获得抵扣的。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的规定,该企业发出的售后三包材料,应作进项税额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