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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对审计准则的滥用

录入时间:2007-12-03

  自今年1月1日起,新审计准则体系在全国会计师事务所全面实施。会计师事务所普遍反映,实施新审计准则有效推动了事务所质量控制体系和内部操作规程的全面升级,提升了审计质量和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核心价值。但笔者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中发现,不管新、老审计准则,由于一些注册会计师未能准确理解和全面掌握,在日常审计实务中逐渐暴露出有意或无意滥用审计准则的情形,而且一些问题相当严重,业内应予以高度重视。
  一是依样画葫芦。今年年初,在绝大多数注册会计师对新审计准则未能理解和掌握,中注协年报审计工作底稿指南也未出台的情况下,事务所只好从其他方面找来所谓的新准则下的工作底稿样板,不管懂不懂、对不对、是否适用、是否会用,依样画葫芦。一些注册会计师还辩解道,画得好不好是水平问题,但画不画是态度问题,态度端正是第一位的。
  当然,在执行新准则之初,如果依样画葫芦能画得像,画得在行,并根据不同情况作相应的变化,且能不断规范和完善,就值得肯定。然而问题是大多数注册会计师对工作底稿的依样画葫芦不假思索,生搬硬套,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这就不值得提倡。
  二是偷工减料。新准则的要求非常高,规定了对风险的了解、评估、识别、评价等是必须实施的审计程序,而且强调重要的实质性程序仍必须履行,因此,执行新准则无疑加大了注册会计师的工作量。于是,偷工减料的问题暴露了。一些注册会计师动辄以成本效益原则为由,声明简化审计程序,有的干脆以“就收这几个钱,还能做多少事情”为由缩减审计程序,有的甚至根本不实施风险的了解、评估和应对等审计程序,对重要的实质性程序也仅是抄几张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账页,复印些被审计单位的盘点表、申报表,审计任务就算大功告成。
  笔者在检查中经常发现这样的保留意见:“由于受客观条件的限制,我们无法对存货和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无法对有关往来账项实施函证,也无法实施满意的替代审计程序”,“由于受客观条件的限制,我们无法对成本核算进行核实”等,这些多是偷工减料后为自己辩护“窃书不能算偷”。
  三是避重就轻。一些注册会计师为了争取被审计单位的业务委托,或为了取得更高的审计收费,在披露问题时,对应该披露的问题想方设法不披露,或者只披露一些鸡毛蒜皮的小问题;在出具审计报告时,对应该出具保留意见的出具无保留意见,对应该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尽可能采取保留意见的方式等。类似违反审计准则、不讲职业道德、不顾执业风险的情况不少,有关监管部门应考虑建立长效机制进行整治,杜绝此类现象的蔓延。
  四是跟着感觉走。一些注册会计师判断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应该披露,往往不考虑审计重要性水平,不考虑对会计报表合法性和公允性的影响,而是根据自己的心理承受能力或所谓的执业经验进行判断,感觉问题重大就披露,感觉无所谓就不披露。
  笔者认为,审计需要的是注册会计师站在公众立场上的专业判断,但审计不需要个人的主观臆断,那种不考虑审计重要性水平的判断实质上就是不遵循审计准则、不负责任的主观臆断。之所以跟着感觉走,根本原因是其未能真正理解和掌握审计准则,不会运用或不会规范运用审计准则,实质上是滥用审计准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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