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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组中会计和税法对目标公司股东的处理有何差异

录入时间:2005-05-23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5/23/2005信息】 问:在进行应税合并时,是否让目标 公司股东纳税,税法和会计的处理有何不同?   答:在企业改组中,股东相互交换普通股,或者公司转让资产取得收入后对股东 的分配,应作为清算分配支付额,根据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对清算分 配额要进行性质判断,其中源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的部分是股息性所得;相 当于投资成本的部分是资本的回收;超过投资成本的部分应推定为股权转让所得;低 于投资成本的部分是股权转让损失。会计上对相互交换普通股的吸收合并则是按照非 货币性交易原则对目标公司按放弃旧股换取新股处理。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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