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5/23/2005信息】 问:在进行应税合并时,是否让目标
公司股东纳税,税法和会计的处理有何不同?
答:在企业改组中,股东相互交换普通股,或者公司转让资产取得收入后对股东
的分配,应作为清算分配支付额,根据
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对清算分
配额要进行性质判断,其中源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的部分是股息性所得;相
当于投资成本的部分是资本的回收;超过投资成本的部分应推定为股权转让所得;低
于投资成本的部分是股权转让损失。会计上对相互交换普通股的吸收合并则是按照非
货币性交易原则对目标公司按放弃旧股换取新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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