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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8号--银行间函证程序》问题解答--注册会计师在实施银行间函证程序时,可采用何种询证函的编制方法?

录入时间:2004-12-20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0/2004信息】 8.注册会计师在实施银行间函证程序时, 可采用何种询证函的编制方法?不同的方法各有何优缺点?   本公告第六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在编制询证函时,可选用以下方法:   (一)在询证函中列示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要求确认银行确认其准确性和完整 性;   (二)要求确认银行在询证函中列示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的详细情况,据以与商 业银行的记录相比较。   在选用上述方法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函证的目的、对审计证据质量的要求及 回函的可能性。”   这两种方法各具优缺点。第一种方法的优点是方便确认银行进行核对,回函率较 高;缺点是确认银行可能不认真对待函证,没核对信息是否正确就作出回函,导致审 计证据不可靠。第二种方法的优点是获取的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可靠性大,缺点是增 加了确认银行的工作量,回函率较低。因此,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函证的目的、对审 计证据质量的要求及回函的可能性,选择行之有效的方法。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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