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8号--银行间函证程序》问题解答--本公告在询证函的寄发授权方面有何规定
录入时间:2004-12-20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0/2004信息】 9.本公告在询证函的寄发授权方面有何
规定?如何理解?
本公告第七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经商业银行同意,以商业银行的名义向确
认银行寄发询证函,并要求确认银行直接向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回函。”
为了便于确认银行直接回函,注册会计师应当要求商业银行认可询证函中的以下
文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本行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正在对本行会计报表进行审计,
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需询证贵行与本行有关往来账户的余额或
其他信息。本询证函包括两部分内容,第一部分中的信息出自本行账簿记录,如与贵
行记录相符,请在本函下端“信息证明无误”处签章证明;如有不符,请在“信息不
符”处列明不符情况;第二部分中的信息空白处,请贵行根据我们的要求据实填列。
有关询证费用请通知本行支付。回函请直接寄至××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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