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8号--银行间函证程序》问题解答--在实施银行间函证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应采用何种函证方式
录入时间:2004-12-20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0/2004信息】 7.在实施银行间函证程序时,注册会计
师应采用何种函证方式?为什么?
本公告第五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采用积极的函证方式,要求确认银行对所
函证的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予以回函。”
通常,注册会计师可采用积极的或消极的函证方式实施函证,也可将两种方式结
合使用。采用积极的函证方式,要求受函者在所有情况下必须回函,包括确认询证函
所列信息是否正确或填列询证函要求的其他信息。采用消极的函证方式,仅要求受函
者在不同意询证函所列信息的情况下才予以回函。积极的函证方式较之消极的函证方
式获取的审计证据更为可靠,因为注册会计师在未收到回函时应当采取后续措施。而
就消极的函证方式来说,如果注册会计师没有收到回函,即视为被函证的信息是正确
的,即使受函者没有理睬亦是如此。由于商业银行拥有大量的货币性资产,从事的交
易种类繁多、金额巨大,存在大量不涉及资金流动的资产负债表表外业务,潜在风险
很大,为了保证函证获取审计证据的可靠性,本公告要求注册会计师采用积极的函证
方式,这既是由商业银行经营特征和主要风险所决定的,也是注册会计师保证执业质
量、降低审计风险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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