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审计处理处罚权的应用
录入时间:2003-06-18
【中华财税网北京06/18/2003信息】 《宪法》、《审计法》及《审计法实施条
例》是调整和规范审计监督活动的基本法律依据。在《审计法》及《实施条例》中,
不仅明确规定了国家审计机关及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同时也明确规定了对违法违规
行为的处理权和处罚权的法律界定,从而使审计工作承担起更重要的执法责任。对此,
笔者认为有必要将现行审计工作中,在对审计处理处罚权运用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
深入分析,并加以改进,以使审计机关及工作人员在审计过程中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
规范审计行为,通过多种处理处罚方式,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法律尊严,
降低审计风险。
一、审计处理处罚权是法律赋予审计机关的一项权力,审计监督权是国家在《宪
法》中赋予审计机关的基本职权,它是一种独立性很强的高层次的国家监督制度
二、审计机关在行使处理处罚权中存在的问题
三、改进审计处理处罚权的方式
1、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力,行使审计建议权
笔者认为国家审计机关应进一步改进处理处罚方式,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力,
行使好审计建议权。审计机关应严格执法,对于审计查出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
务收支行为,如果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审计机关是执法主体的,应当依据其有关规定直
接做出审计处理处罚决定;对法律法规规定应由有关主管机关作为执法主体处理处罚
的问题,审计机关就不应依据有关规定直接做出审计处理处罚决定,而应当向主管机
关下达审计建议书(附有关审计证据),交由其处理处罚,并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将处理
执行结果回复审计机关;对应追究被审计单位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的问题,应建议其
上级主管部门给以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回复审计机关;对审计中遇到的损害国家
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处理处罚依据又不明确的事项,可以建议有关部门采取一定
的措施;对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纪违规问题,也可以纳入政府监督范围,通过召开政
府专题会议,提出处理意见,要求被审计单位认真落实审计决定。
审计机关要定期跟踪检查了解审计决定和建议的落实情况,每年在向人大、政府
报告审计工作情况时,一并将有关部门落实审计意见和建议以及移交事项结果作汇报。
这样,既加强了审计机关对微观单位部门的审计监督,又达到对相关执法和行政职
能部门履行职责的监督和制约,进一步提高审计监督的层次和审计机关的地位,促使
审计查出的违法违规问题得到及时处理。
2、建立审计结果公告制度
《审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
布审计结果”。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是一种审计监督与舆论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建
立这项制度,能够提高审计监督的透明度,使社会上有更多的人了解、支持和关心审
计工作,这有利于为审计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提高审计监督的权威性,也促使
被审计单位认真及时地落实审计决定,同时起到对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警示作用。一些
国家的审计机关没有经济制裁权,只有审计结果披露权,但权威很高,就在于他们较
好地行使了法律赋予的审计结果的披露权。因此,建立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将能进一步
完善审计监督机制。当然,建立该项制度应该依据《审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的
操作规范,其形式必须与审计工作的运作实际相适应,而且要取得各级党委、政府的
支持并在其领导下积极稳妥地逐步尝试。
从长远发展来看,为了促进政府行政管理机关认真履行职责,完善自身监督机制,
不断增强依法行政和管理的能力,审计机关可以不再直接对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
行为进行处理处罚,而主要通过审计监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重在揭露和分析问题,
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由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去依法进行处理,规范管理,健全制度,
并适当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推进
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从而促进市场经济秩序的日益规范。 (bf200302057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