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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空房”不应享受使用权补偿

录入时间:2002-01-28

  【中华财税网北京01/28/2002信息】 对某拆迁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审计时发现, 一大街拆迁范围内的直管公房xx#,属于某房管所正常管理的承租人已去世多年,现 处于闲置状态的“调空房”。但帐面反映出支付该房屋使用人拆迁补偿款136689元。 经调查,此笔补偿款是以该房管所所长为使用人,按正常拆迁补偿办法,计算拨付的 使用权补偿及重点工程奖励、提前搬家奖等补助款项,并计入房管所事业收入帐户。 这种做法,不符合《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 应当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在拆迁范围内按照国家规定租金标准承租正式住房,并且长 期居住”的规定,扩大了拆迁补偿范围。为此审计已根据有关规定,将已支付的拆迁 补偿款136689元追回,并冲减拆迁补偿支出。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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