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虚假存款剖析
录入时间:2002-01-24
【中华财税网北京01/24/2002信息】 所谓商业银行虚假存款,仅限于商业银行
的分支机构违反国家有关的金融法规、政策和制度,人为调节或作假而产生的一般性
存款。笔者下面就商业银行虚假存款的表现和治理对策提出粗浅的看法。
一、商业银行虚假存款的表现及危害
商业银行之所以产生虚假存款,主要是由于商业银行在经营思想上片面追求经营
规模的扩大造成的。在实际工作中,上级行对基层行的工作考核指标或选拔干部时,
往往以存款余额和新增存款的多少来论“英雄”。这种作法只强调了存款的数量,而
忽视了真实性,导致了虚假存款现象的产生。其主要表现如下:
(一)将国税局、地税局的待结算税款放在一般性存款科目中核算,不但违反规定,
而且增加了商业银行的经营成本。
(二)利用月末发放贷款,转存未用,派生存款,次月初归还。一般是通过发放流
动资金贷款虚增企业性存款,发放小额质押贷款和个人消费贷款虚增储蓄存款。发放
小额质押贷款本应有真实的存单用以质押,有的基层网点甚至是先发放小额质押贷款,
然后再以贷款转存资金开出存单作为质押凭证。虚假放款利息自然要由银行负担,要
么不计收利息,要么从其他方面变通资金来交利息,这不但造成资产、负债、收入的
虚增,同时留下了不少风险隐患。
(三)白条抵库。开一活期储蓄存款账户,在月末结账前,视存款任务完成情况,
虚存一笔或数笔,次日开始营业时,按前日的虚存金额如数虚取。为了不超过上级核
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往往采取开出缴款报单,压低账面库存现金数,次日或请领相等
金额现金,或将前日“在途”缴款报单作废,作为错账冲回。
(四)随着科技进步,网络技术在银行的广泛应用,大多商业银行已实现所辖机构
联网。基层机构利用不同网点结账的时间差,此取彼存虚增存款。
(五)年末或月末人为多计付利息给存款企业,以虚增企业存款,次月初再以错账
冲回。这种行为不但虚增了银行当期的经营成本,造成损益不实,而且如果银行对这
些企业存款账户监控不严,被企业支用将产生麻烦,甚至产生风险。
(六)年末或月末借款企业存款账户有足够的余额,银行对到逾期贷款不及时扣收,
对应收利息不实收,待次年(月)初再扣收。这种行为不但不真实反映银行当期的不良
资产,而且如果银行对这些企业存款账户监控不严,被企业支用可能会失去收回贷款
和利息的机会,甚至产生风险。
(七)直接更改会计报表,更改存款科目和相应的资产科目的数据,以达到虚增存
款的目的。这种行为不但会影响上级行的经营决策和国家的宏观决策,而且违反了
《会计法》。
(八)将住房基金、养老保险基金等政策性存款转为企业性存款。为了稳住这部分
存款,有的行处甚至还违反国家利率政策,变相抬高利率。
(九)将证券公司等单位的同业存放资金或直接开立企业存款进行核算,或平时在
同业存放科目核算,月末转为企业性存款。这种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存款秩序。
各种形式的虚假存款不能给商业银行形成有效的沉淀资金,带来真正的收益,相
反会增加商业银行的负担,按现行制度规定,商业银行必须按旬末一般性存款余额的
6%交存款准备金,这会使银行资金供应更加紧张。
二、治理商业银行虚假存款的对策
为了保持正常的金融秩序,规范银行经营行为,防范金融风险,应当采取以下对
策:
1.商业银行各级行应该端正经营思想,正确处理好盈利性、安全性、风险性三
者之间的关系,在合理的风险下追求最大的利润,或在合理的利润下追求最小的风险,
以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财务目标。应以“最好的银行”为目标,而不是以“最大的
银行”为目标,不断增强规范经营意识、风险意识和效益意识。
2.商业银行各级行要不断完善考核制度,减少存款在考核中的比重,真正建立
以经营效益为核心,充分考虑资产质量、贷款利息实收率、市场占有份额、安全保卫、
内部控制等因素的考核机制,并在实施中根据业务发展情况不断完善。
3.对存款余额和新增余额市场占有份额的考核,应按日平均余额和日平均增长
余额作为考核依据。同时,采取全口径存款考核,不对一般性存款、同业存款进行分
项考核,以避免各分支机构在一般性存款、同业存款间进行不必要的人为调节。
4.实行账务集中,统一结账时间,把会计数据集中到二级分支行,有条件的行
处可以集中到一级分行,对城市商业银行甚至可以集中在总行,基层网点只作为营业
终端,使基层行处没有更改数据和利用不同网点结账的时间差进行作假的机会。
5.加强商业银行内部的检查和监督,商业银行各上级行的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下
级行的检查和监控,对存款大起大落的行处进行重点检查,一旦发现违规行为要严肃
处理。商业银行的内部审计部门要加大审计频率和覆盖率,特别要建立财务会计决算
真实性审计制度。对提供虚假数据的行处给予严厉处罚,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领导
的责任。
6.中央银行要加强对商业银行的监管,对发生虚假存款的商业银行视情节轻重
给予相应处罚,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对管理人员指使下属作
假,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取销其金融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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