底稿的三级复核应各有侧重
录入时间:2001-10-19
【中华财税网北京10/19/2001信息】 近年来,适应提高审计工作质量要求,很
多地方建立健全了审计工作底稿的三级复核制度,对于提高审计制度,发挥了积极作
用。但通过近年审计质量检查发现,由于各级复核之间的目标雷同,重点不突出,形
不成各级复核的优势,使三级复核制度未能发挥应有作用,有的甚至走了过场。因此,
根据审计准则要求,基于强化内部控制需要,分析复核各控制环节的特点和优势,研
究界定各级复核的重点,使各级复核既相互补充,又各有侧重,才能真正使三级复核
制度落到实处。
一级复核的重点是事实和证据
一级复核指审计组长或主审的一级现场复核,即在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审计组
长或主审对底稿进行的复核。确定一级复核的重点应充分考虑现场审计特点和一级复
核的优势,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是审计执法的基本要求,事实清楚要求审计认定的事
实必须具体、准确,符合客观实物;证据确凿要求定事实所依据的证据都要符合客观
实际情况准确无误。为满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要求,现场审计的主要工作就是收
集证据。认定事实。而审计人员通过编制审计工作底稿,详细记录审计收集证据、认
定事实的过程,包括实施审计的程序,收集的审计证据及其分析、归纳,审计事实的
认定,审计发现问题及其定性等。审计组长或主审通过对底稿进行复核,能够及时发
现事实和证据方面的问题,由于该复核在审计现场,边审计,边复核,对发现的这些
问题便于及时纠正,所以一级复核的重点应确定为审计事实和审计证据。通过一级复
核,详细审查审计人员是否取得了原始证据,无法取得原始证据是否编制了审计证明
材料,审计证据是否具有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合法性,现有证据是否能够支撑
底稿中的审计结论等,以达到审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要求,保证审计质量。
当前,应该通过完善审计组长或主审负责制,明确审计组长或主审的复核责任,抓好
审计现场管理和监督,保证一级复核目标的实现。
二级复核的重点是质量和效率
二级复核指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的复核,即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前由
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复核(报告准则规定为审计组所在部门收
到审计报告后对报告及底稿进行审核)。确定二级复核的重点应着眼于审计组所在部
门的管理职责。从审计机关内部体制看,审计机关按业务类别设置业务职能部门,部
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审计人员及实施项目审计质量负管理职责。由于审计组长不是领导
职务,其对审计人员的管理有时缺乏刚性约束,而部门负责人作为部门的领导,实施
管理更为方便、有效,其意见也更易被审计人员接受。所以审计人员工作状况如何,
审计组审计质量怎样,部门负责人有时承担着更重要的责任。因此,二级复核的重点
应是审计质量和审计效率。通过复核底稿,部门负责人全面审核审计组织和审计人员
是否按审计方案要求实施了审计,实施审计程序是否到位,审计认定事实是否清楚,
审计证据是否确凿,审计发现问题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做了充分反映和提示等,并注意
发现审计工作中的一些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及时提出纠正意见,以全面了解项目
审计情况及审计人员工作情况,监督控制审计质量,评价审计工作效率,克服审计工
作中的随意性,保证管理目标的实现。如果部门负责人担任审计组长的,其应履行一、
二级复核的全部责任。
三级复核的重点是规范和风险
三级复核是指审计机关内部的法制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依法对审计意见书、审
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以及所附审计报告、底稿等材料进行审核,并提
出复核意见的行为,三级复核是专职复核,一般在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前进行。确
定三级复核的重点应立足于审计法制机构的职能和作用。审计法制机构是审计机关专
司内部控制和审计法律事务的部门,内部控制职能一般通过实施审计复核和审计质量
检查实现。由于审计法制机构不直接参与审计,其复核的载体主要是业务文书和底稿,
审计法制机构不可能也不会对审计质量承担全面责任。适应推行审计规范和防范审计
风险的要求,三级复核的重点应在规范和风险方面。通过三级复核,审核审计项目执
行审计规范情况及审计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
审计处理处罚是否得当,审计程序是否合法等,为防范和控制审计风险服务。当前,
审计机关应认真贯彻落实审计署《审计机关审计复核准则》、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
范围、内容、方法对审计项目实施复核,保证专职复核质量,防范审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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