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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处理处罚中存在的问题

录入时间:2001-07-27

  【中华财税网北京07/27/2001信息】 对违纪单位及个人实施审计处理处罚是审 计部门履行职责的重要手段,各地审计机关都很重视这项工作。它对于维护国家经济 秩序,确立审计权威,服务经济建设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但是由于各方面的原因,还 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审计程序失当   行政执法最讲究程序合法适当。依规范程序进行审计监督是审计执法的基本要求。 但是在实际的审计处理处罚工作中,存在审计报告不先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对方对 审计报告提出异议审计组没有作书面说明,审计报告、意见书及决定未经专门机构或 人员进行复核,重大的审计事项不召开审理会进行审理,处理处罚前未告知对方有要 求听证的权利,审计意见书及决定未在规定时限内送达被审计单位,审计决定不告诉 对方复议的权利等情况。程序不合规合法,严重影响着审计质量的提高,审计风险很 大。   查处轻重失衡   审计代表国家履行经济监督之责,对经济生活中存在的违纪违规问题有给予处理 处罚的权力。在审计处罚中又存在一个自由裁量权问题。自由裁量权是指国家执法机 关对违法违规行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幅度内,有选择地实施处罚的行为。审计 的自由裁量权就是审计机关在对审计对象作出审计处罚时,可以斟酌违规行为的具体 情况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自由选择处罚方式、程度。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的上限、下 限。审计行使审计自由裁量权客观存在于审计机关实施的审计处罚中,并且范围广泛, 几乎渗透于每个审计项目。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审计依法处罚的阻力大,个 别地方领导不当干预,造成处理处罚失度;片面理解法律法规中处理的高低限规定, 认为只要被审计单位接受审计处罚就没有审计风险了,该重的不重,该轻的不轻,就 低套用,从轻发落;轻重处理标准不一,有的是该全额处理的,只余额处理,该处理 后并进行处罚的,以罚了事,该追究个人经济、行政责任的罚款了事,该移交纪检、 司法的而不提出移交,从而造成自己违法的可能。   法规引用失当   引用国家已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对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衡量,并进行处理 处罚,是审计的重要基本原则。引用法律法规正确、准确、恰当,有利于审计工作的 开展及审计决定的落实,减少审计风险。这里需要引起重视的有以下三个主要问题: 一是引用法律法规不正确。该引用法律条款的引用法规条款,该引用法规条款的引用 部门规章,有的甚至引用无法律效力的部门制度规定;搞不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 制度规定的主次关系,想当然地引用法规;有的该引用定性的法律法规依据而引成了 处理处罚的法规依据,造成混乱。二是处理处罚未联合运用。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规 定,对被审计单位违纪违规行为,不仅规定了要进行处罚,同时还规定要对违规取得 的资产进行必要的处理。而实际操作中部分审计人员没有很好地综合运用,或者以罚 代处,或者重罚轻处,或者重调账轻罚款,造成有的尽管给了一定处罚,但由于未规 定纠正措施,其形成的违规后果仍曾继续状态;有的处理了,但未按规定进行处罚, 这也将无法发挥法律实有的警示作用,助长了侥幸心理,起不到震慑作用。三是引用 法律法规应从严处理的从轻或减轻、免于处罚,处理处罚不到位,审计执法失之过宽, 有损法律的威严,造成违纪违规无法根绝。比如“小金库”是一种极易诱发腐败的违 纪行为,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于查出的“小金库”要按照“小金库”的发生总额进 行收缴,并可处一定限额罚款,同时可视情况追究或建议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而实际处罚中往往从轻,常见的是仅对其按截止审计之日的余额作一般性的收缴,对 责任人追究或建议追究责任的情形鲜有所闻,使审计部门的职能作用得不到发挥。另 外还有的存在法律法规引用完全错误,引用法规不全等。   处理处罚失误   在实际工作中,审计处理处罚容易发生的问题有:一是查证不准,致使处理处罚 错误。审计事项的结论是处理处罚的基础。如果查证内容不全不齐,甚至不准,那么 处理处罚也就肯定会发生差错。二是引用法律法规不当造成处理失误。所引用的法律 法规与审计材料中叙述的事实不符,或者引用不当,该引用法律法规的不引用,而引 用规范性文件进行处罚,与行政处罚法不符。三是宽严标准不一。该严肃处理的而引 用一般性文件,该重处而引用轻处的规定,严肃性、权威性受到影响。四是处理处罚 数字不准确。审计的处理处罚主要是经济处理处罚。如何处理多少要明确详细,甚至 精确到元角分,而有的处理处罚中随意取舍,随意省略,细项与总项不符,前后数字 不一,显得十分不严肃。   滥权失控   审计的目的是规范财经行为,维护财经秩序。党和国家赋予审计的权力是很大的。 由于管理监控不到位及个人政治思想素质不过硬,有的审计人员在行使审计监督权时 不是出于法律法规立法本意和维护财经秩序的目的,而是假公济私,公报私仇,徇私 舞弊,枉法裁量,以及不廉洁的动机,有的吃拿卡要,中饱私囊,使法律法规的执行 大打折扣,该处罚的不处罚,不该处罚的乱处罚,该轻罚的重罚,该重罚的轻罚,造 成监督行为不规范,失去监督作用。   造成以上问题的原因很多,概括起来主要有四方面因素:一是思想认识不明确。 个别人对监督在整个国民经济的地位作用认识不够,对管理与监督、发展与制约的关 系认识不清,不能很好地处理改革与发展,监督与发展的关系,将国家赋予的监督权 力乱用,老子天下第一,我说了算,造成监督与被监督关系紧张,应有的目的难以达 到,监督机制形同虚设。二是审计查证不到位。审计查证的深度、广度及准确度直接 影响到审计处理处罚的准确及有效。从现实看,个别审计项目受内外因素的影响,查 证不透,取证不力,事实不清,因果不明,甚至发生与事实不符的严重质量事故,造 成审计处理处罚失去基础,根基不牢,从而影响审计处罚的严肃性、权威性。三是执 法水平不过硬。有的审计人员不是严格按审计操作,而是凭经验,想当然地审计,该 履行的手续不履行,该执行的程序不执行,甚至打破审计规范操作规程,随意调整删 减,先形成结论,再来完善手续,审计风险很大,审计质量难以保证。四是个人素质 不过关。有的审计人员不是很好地锻炼改造自己的世界观,认真学习,努力提高执法 水平,而是带着个人目的和动机从事审计工作,乱整乱来,胡作非为,没有达到自己 的目的就想方设法打击报复,或者给一点甜头就千方百计为被监督对象“出主意、想 办法”,掩盖事实真相,导致严重的监督不公。(d2001072500711)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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