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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承诺制度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及适用

录入时间:2001-07-27

  【中华财税网北京07/27/2001信息】 “承诺”一词,其一是为允诺,即在一定 条件下进行一定行为,如果不为,则承担一定的责任。国家审计基本准则规定的审计 承诺制度属于此含义。近年来,审计风险问题日益引起各级审计机关的关注,由于被 审计单位提供资料不全或提供虚假资料引起的审计风险尤其巨大。实行承诺制度,让 被审计单位在接受审计监督之前就对所要提供的资料作出保证,可使其对自己以后的 行为作有效的约束,从而更好地与审计机关配合。   审计承诺制的逻辑结构目前,在国家审计基本准则中,审计承诺制已经作为一项 制度固定了下来。   按法学理论,法的逻辑结构包括行为模式与后果模式两个要素。前者为主体如何 行为提供标准或准则的范式,即明确权利义务;后者一般指对主体的具有法的意义的 行为应获得何种后果的规定,即明确应承担的责任。审计承诺制这一规范也应包括行 为模式与后果模式两部分。前者在国家审计基本准则中采用了两种方法,一是命令性 规则,二是授权性规则。至于后者,国家审计准则没有作出相应规定,即后果模式缺 少。   违反审计承诺制的处理处罚依据如前所述,审计承诺制度是在国家审计基本准则 中规定的,如果审计监督过程中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承诺是虚假的,也应根据国家 审计基本准则的规定来处理处罚。因为国家审计基本准则缺少后果模式,目前的情况 下,还没有违反审计承诺制处理处罚的依据。   违反审计承诺制度的处理处罚如果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资料是虚假的,而之前又对 资料作出了真实性的承诺,这就违反了审计承诺制的规定,同时也就违反了如实提供 资料的有关规定,可以对其提供虚假资料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处罚,其根据是审计法 及其实施条例、会计法。   执行审计承诺制度应注意的问题一是不能对违反承诺制的行为进行处理处罚,而 只能对不如实提供资料的行为进行处理处罚。   二是审计人员不能认为有了被审计单位的承诺书就可以完全降低审计风险,免除 自己的责任。审计行政行为主体的双方,本身就是不平等关系,审计监督的一项重要 职责就是监督被审计单位经济活动的真实性,这必然存在强迫被审计单位提供真实、 完整资料,去伪存真的过程。审计人员不主动发现疑点,甚至于就假审假,指望最后 靠承诺书达到降低审计风险的意识都是不对的。而应当慧眼识真伪,对弄虚作假者, 应严肃追究其责任。(d2001072500711)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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