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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头账产”的危害及防范措施

录入时间:2000-10-09

  【中华财税网北京10/09/2000信息】 近几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金融业竞争 意识的增强,一些单位出现“多头”开设账户的现象。“多头”账户有很多危害,必 须采取措施加以防范。 危害之一是一些不法纳税人为了逃避纳税而多开银行账户,在纳税申报中,不向 税务机关提供全部的银行账户,利用部分银行账户隐瞒营业收入,从而逃避纳税。如 有的建筑施工企业将部分建筑项目的营业收入存入向税务机关申报以外的账户中,从 中逃避税务监督,漏缴税款;还有的单位为了缓缴税款,利用“多头”账户转移资金, 使税务机关不能依法如数扣缴其应缴纳的税款等。 危害之二是有的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多头”账户搞乱收费,私设“小金库”等。 如我们在审计某学校时发现,该校在无收费许可证的情况下收取学生补考费、桌椅费、 生活用品费等累计30余万元,并存入擅自开设的银行账户中。并且这部分乱收费不计 入单位财务账内,形成“小金库”,以逃避物价、财政和审计监督;也有的单位虽然 将乱收费和正常收费纳入财务账内,但利用“多头”账户,不实行财政专户储存,违 反了财政部《关于事业行政单位预算外资金会计核算问题有关规定的通知》的精神。 危害之三是一些单位利用“多头”账户,逃避经济部门监督,乱发福利费、奖金, 违控购置专控商品等。 针对以上问题,建议应采取以下防范措施: 一、坚持一个单位在银行只能开设一个基本账户的原则,不经人民银行和财政部 门批准不得开设其他辅助账户。同时,与税务、银行等经济监督部门密切配合,对单 位开户的账号实行联网控管,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足额及时入库。 二、审计部门在日常审计监督过程中,要充分运用从账户入手的审计方法,经常 对单位账户实行突击检查与定期检查,及时查处利用“多头”账户进行违规违纪操作 的问题,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三、对金融部门不按政策规定吸收存款而对单位乱开设银行账户的,也要追究金 融部门的责任。人民银行要加大执法力度,对违规开设账户的金融部门和企事业单位 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进行处理。(aj20001006002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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